108年度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申請公告(校內申請至2/19截止)
108年度教育部「學海築夢」計畫、「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
申請簡章
108年1月
一、依據及目的
(一) 依據「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辦理。
(二) 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不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落實學用合一,加強職涯輔導。
(三) 培育國內學生更加瞭解新南向國家之生活方式與背景,有助未來深耕與新南向國家之關係及合作發展。
二、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計畫主持人:
1. 由本校專任教師擔任計畫主持人,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本校專任或兼任教師。
2. 每計畫案應至少選送三名以上學生出國實習,倘未達三名,不予補助計畫主持人機票及生活費等項目。
3. 每計畫配合款不得少於教育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二)選送學生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學生(含他校學生)。
2. 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一年以上留學獎助金者。
3. 參與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未曾獲得此計畫補助。
4. 外國語言能力優良並達國外大學(機構)規定最低標準者。
5. 新住民家庭子女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6. 他校學生參與者請計畫主持人於申請計畫案內明述甄選基準及甄選學生作業方式。
三、海外實習國家
(一)選送學生赴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之一者,僅限申請「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
(二)赴其餘國家者(不含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僅限申請「學海築夢計畫」。
四、於海外實習期間
不含來回交通時日,至少30天,至多一年。但赴印尼實習者,不得少於25日。
五、出國期限
獲選送學生最遲應於109年10月31日啟程出國。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獲獎助資格。
六、文件繳交及受理申請方式
(一)繳交表件及資料
2. 欲選送每名學生之在校歷年中文成績單、外語能力證明正本及影本(正本查驗後歸還)
5. 實習企業/機構邀請函
(二)受理申請期間與地點
1. 申請期間:108年1月11日星期五 09:00起至2月19日星期二17:00止(逾時恕不收件)。
2. 受理地點:國際事務處學生交換事務組(行政大樓2004室)張心玲小姐。
3. 紙本文件繳交後請將「校內申請初步計畫書」word電子檔案及實習企業/機構邀請函電子檔e-mail至oia.exchange2@mail.nsysu.edu.tw,以利後續辦理函報教育部申請作業。
八、審查方式
(一)「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申請文件由國際事務處彙整後,函送教育部申請。
(二)「學海築夢計畫」由國際事務處召開校內初審委員會審查,排定各申請件優先順序後,送教育部複審。待教育部公告審定結果後,據以補助之。
九、結果公告
審查結果預計於108年6月公告於國際事務處中文網頁「最新消息」,並個別通知獲補助計畫主持人辦理相關事宜。
十、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