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助學金公告:111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

申請日期:8月1日起至開學後2週內(111/9/18止)

申請資格:
(一)凡在學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家境清寒者

【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二)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操行平均成績80分以上。
(三)外宿者不得申請,若房屋租金低於校內宿舍費(需房東證明)則可申請。

申請程序:
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積分量表、成績證明及清寒相關證明。
一年級新僑生 :申請表、積分量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填具申請表送交僑外組 慧清學姐

補助金額:每月補助標準額度依教育部會計年度預算為準,核給一年(自當年9月至次年8月,應屆畢業生至次年6月止)。

p.s. 清寒助學金申請表及積分量表請至僑外組信箱索取
或自行上網下載: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