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 日本地區交換學生甄選公告

2016 -2017 日本地區交換學生甄選簡章

一、依據與交換學生定義

(一) 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辦法」(103.10.22)與「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辦法施行細則」(103.10.22)。

(二) 交換學生係指通過本校交換學生甄選後,由本校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提名向姊妹校提出申請且通過姊妹校審核,由姊妹校核發交換生入學許可者。學費方面僅需支付本校學雜費,便可前往姊妹校修習學分(一學期或一學年)。

(三) 欲自行前往非姊妹校進行研修之學生,請於每年11月底前逕向本校國際處提供自行申請資訊,本校國際處可提供校內手續及本校獎學金相關諮詢與協助。

二、申請資格

(一) 本校大學部一年級至四年級以及研究所碩士班一年級至二年級之在校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學生);

(二) 申請者需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語言能力條件 (未繳交任何語言檢定證明者不具申請資格):

1. 日文組 – 符合欲交換校之日語能力要求者,且可提供通過JLPT檢定N5或以上之證明;

2. 英語組 – 符合交換校之英語能力要求者,且可提供托福網路測驗iBT成績達53分(或IELTS測驗成績達4.5、TOEIC測驗成績達565分)或以上之證明,所提檢定成績需為有效成績;

(三) 學業成績優良,且無不良操行紀錄者。

三、申請方式(需於收件期限內繳交完整申請資料至國際事務處方算完成申請)

(一) 填寫線上系統 按此填寫修改資料連結 (系統開放時間:10491009:0092723:59)

(二) 繳交申請文件(繳交時請依序排列)

繳交文件項目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申請表

Application Form

線上申請系統填寫完後印出(A4直印大小),貼上照片一張。

2

檢查表

Check List

線上申請系統填寫完後印出,於 Check List下方空白處貼上學生證及身分證影本正反面,確認申請資料齊全後打勾。

3

語言檢定成績證明

Language Certificate

符合選填志願交換校要求之日檢或英檢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乙份(至少需至2016年7月有效,正本核對後退還。)

申請日文組交換者:請提供符合志願交換校要求之日檢成績證明;如交換校無特別日檢要求,則需提供通過JLPT檢定N5或以上之證明。

申請英文組交換者:請提供符合志願交換校要求之英檢成績證明;交換校如無特別英檢要求,則需提供符合本校申請出國交換學生英文門檻(托福iBT成績達 53 分、IELTS測驗成績達4.5分或多益測驗成績達565分)。

英文檢定種類

申請選填限制

TOEFL 托福

僅接受iBT (須含essay成績),不接受ITP (essay成績)

IELTS 雅思

僅可填寫接受IELTS成績或無特別要求語文成績之學校志願;

TOEIC 多益

僅可填寫無特別要求語文成績之學校志願。

語文成績在收件截止日之前需至少先繳交網路成績影本,並於甄選結果公告前補提供正本驗證。

4

有利審查資料表

Supporting Document

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時一併填寫(或點此下載),列印出並附上參考資料說明;未提供者此部份為零分。

5

研修計畫書

Study Plan

(1) 研修計畫書(請點此下載)。

(2) 簡述交換期間預計修習課程以及預期效益(以選填志願校之一為例撰寫有關出國研修規劃及助益,至少800字);未提供者此部份為零分。

6

歷年成績單

Academic Trainscript

大學或研究所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乙份(大學部一年級生請繳交高中歷年成績單;研究所碩士班一年級生請繳交大學歷年成績單;非本校成績單請加註歷年成績平均排名,本校成績單無須加註排名)。

7

志願表

Priority List

(1) 日本交換校志願表 (請點此下載)。

(2) 申請者請先參考交換校資訊及網頁,務必詳閱各校資料評估是否有可修習課程及資格是否符合,審慎考慮想前往交換就讀的學校志願,以數字依序填寫於志願表內,以免造成無法前往之情形。

(3) 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請務必審慎填寫。

(4) 志願表內的學校名單僅包含校級與管院姊妹校提供之交換名額,不包含個人出國研修與其他院級交換/研修名額。

(三) 書面申請文件收件日期:

  1. 104914日~929日(中午12點截止收件,逾時不受理
  2.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繳齊申請文件。除語文成績正本外,不受理其他申請文件補繳作業

(四) 申請文件收件地點:國際事務處學生交換事務組(行政大樓2樓2004室)。

四、交換期間

105年4月起或105年9月起(可依姊妹校規定選擇一學期或一學年);志願表繳交後,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

五、甄選流程與結果公告

(一) 收件後依語文檢定成績、歷年成績、書面資料進行審核;審查後依學生志願與各姊妹校交換名額依序分發。

(二) 甄選結果公告後,經錄取並欲前往交換者請於一星期內繳交「錄取同意書」以及「家長同意書」,放棄參加者繳交「棄權聲明書」文件繳交後,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或擅自更改分發結果,否則視同棄權。

(三) 第一次棄權後將重新分發遞補出缺名額,並於10月底前公佈最終正式錄取名單。

六、交換學校語文要求、交換名額及其他相關資訊 (請點此下載)

  • 本校國際處備有部分交換校簡介提供參考,如欲了解各交換校詳情請至各校網站查詢。
  • 兩校所簽訂合約之可交換名額,每年因各校實際薦送人數不一,實際甄選名額請參考國際處最新公告。
  • 所有通過校內甄選之學生尚需接受交換學校之審核,由交換學校決定是否錄取;如未通過交換學校之審核者,將徵求學生同意後,由本校國際處改分配至條件符合之尚有缺額之學校。

七、出國交換學生義務

(一) 出國前應自行完成出國期間之意外、旅遊或醫療保險

(二) 出國期間應修習並通過至少兩門課程(其中一門應與所屬科系專業課程相關),並嚴格遵守姊妹校相關規章及該國法律。

(三) 交換期間請與家人及國際事務處保持密切聯繫,並定期於期初、期中及期末回報個人安全情況。本處有任何訊息公告皆以學生申請表提供之電子信箱通知,學生需保持電子信箱收信通順,以免遺漏重要消息。

(四) 交換結束後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返國報告書乙份,由國際事務處公告於網頁提供參考,並參加國際事務處交流推廣相關活動。

(五) 如因故需縮短或延長交換計畫,需同時向國際事務處及姊妹校申請並獲核准。

(六) 結束交換計畫後應完成返校手續,若本人因故無法完成返校手續,應簽署委託書請他人代為辦理。若因故未於次一學期註冊時返台,應書面告知國際事務處並簽署切結書以自負人身安全。

(七) 交換學生如實完成前述義務者,國際事務處核發交換學生證明書以茲證明;反之,則不予核發。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各交換校之入學資格仍需以各交換校寄發之「入學通知書」為憑,並據以辦理出國相關手續。海外交換校入學申請程序將個別通知學生辦理。

(二) 所有錄取之學生需自行辦理簽證、選課、學分抵免、機票、保險及當地生活資訊查詢等事宜。

(三) 部份交換學校並不提供住學校宿舍保證,姊妹校將提供租屋資訊,由錄取學生自行處理交換期間住宿事宜。

(四) 出國交換期間需保持在學狀態,休學、退學或畢業者不得參加交換計畫。

(五) 如未繳交任何語言檢定證明者則不具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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