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學術交流協議的類型、校內審查與簽約流程。
協議類型
校級一般協議
- 由國際事務處或提出合作之單位與合作對象擬訂協議書。
- 承辦單位檢送簽呈,或以「學術交流協議書簽核表」代替簽呈,並檢附協議書草案,經國際事務處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
- 提行政會議審議。
非校級一般協議
- 由院、系、所或中心與合作對象擬訂協議書。
- 承辦單位檢送簽呈,或以「學術交流協議書簽核表」代替簽呈,並檢附協議書草案,經國際事務處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
雙聯學位協議
- 由院、系、所或中心與合作對象擬訂協議書。
- 承辦單位檢送簽呈,或以「學術交流協議書簽核表」代替簽呈,並檢附協議書草案,經教務處及國際事務處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
- 提行政會議審議。
五步驟完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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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協議類型
依合作層級及協議性質,區分為「非校級一般協議」、「校級一般協議」及「雙聯學位協議」,並依前述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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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及審核協議
請依前述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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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作對象是否為大陸地區學校或機構
合作對象如為大陸地區學校或機構,應於完成上述校內程序後,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辦理,將協議書報請教育部核准;經教育部核准後,始得辦理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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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簽約
完成相關審核、核定及必要之報教育部程序後,由國際事務處、院、系、所或中心依協議層級辦理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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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存查
完成簽約後,承辦單位應將協議書影本送國際事務處存查;雙聯學位協議另應送教務處存查。後續由相關單位依協議內容辦理各項合作事宜。
相關文件
簽約規範、簽核表與協議書範本請至規章表單頁面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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