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學術交流協議的合作層級、校內審查、簽約與備查流程,以及現行簽核表與協議書範本。
學術交流種類
校級合作
以學校為簽約層級,合作協議須經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簽約。
非校級合作
由院、系、所、中心等對等單位辦理,應備妥協議書草案與簽核文件,依合作內容完成相關單位會辦。
四步驟完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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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作對象與層級
簽約單位、簽約人以對等單位與職稱為原則,並提供合作對象相關資料,作為簽約案核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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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妥草案與簽核文件
非校級協議應檢附協議書草案與簽核表並會辦國際事務處;涉及學籍時,另附中文版協議書並會辦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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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校內審查與必要報核
校級合作協議須經行政會議審查;雙聯學制依本校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辦理。與大陸地區學術機構合作者,完成校內程序後須依教育部審查要點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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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備查與執行
完成簽約後,承辦單位應將協議書影本送國際事務處存查;大陸地區合作另依規定報教育部備查,再由各相關單位執行協議事項。
注意事項
- 國家與城市名稱可依雙方協議彈性處理;簽約單位及簽約人仍應維持對等關係。
- 國際事務處提供文字、格式、簽約人資料與雙方權益等技術性審核;需修正時將退回原承辦單位。
- 承辦單位應檢附或說明合作對象的背景與合作內容,作為簽約案核可與否的依據。
- 未符合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校合作審查規定者,將退回承辦單位更正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