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 大陸地區出國交換學生甄選公告
2016-2017 大陸地區出國交換學生甄選簡章
一、依據與交換學生定義
(一)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辦法」(104.9.30)與「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辦法施行細則」(104.9.30)。
(二)交換學生係指通過本校交換學生甄選後,由本校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提名向姊妹校提出申請且通過姊妹校審核,由姊妹校核發交換生入學許可者。學費方面僅需支付本校學雜費,便可前往姊妹校修習學分(日本地區及一般地區可選擇交換一學期或一學年,大陸地區限交換一學期)。
(三)欲自行前往非姊妹校進行研修之學生,請逕向本校國際處提供自行申請資訊,本校國際處可提供相關獎助申請資訊諮詢與協助。
二、申請資格
(一)本校大學部一年級至四年級及研究所碩士班一年級至二年級之在校學生(不包含延畢生、休學生及在職專班學生);
(二)無不良操行紀錄者。
三、申請方式(需於收件期限內繳交完整紙本申請資料至國際處方算完成申請)
(系統開放時間:2016年2月1日上午9時00分起至2016年3月4日下午5時00分止)。
(二)繳交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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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文件項目 |
說明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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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請表 |
․填寫線上申請系統,其中「電子信箱」欄位請填寫常用電子信箱,以免後續通知信件遺漏。 ․填寫完後請印出(A4大小直印),貼上照片一張。 ․「聯絡電話」欄位,手機號碼請務必確認填寫無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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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heck list |
線上申請系統填寫完後印出,於Check List下方空白處貼上學生證及身分證影本正反面,確認申請資料齊全後自行打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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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利審查資料表 |
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時一併填寫資料說明(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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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計畫書 |
․研修計畫書( ․簡述交換期間預計修習課程以及預期效益(建議可選擇1間或多間志願校為例,撰寫有關出國研修規劃及助益);未提供者此部份為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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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成績單 |
本校大學部或研究所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乙份(至行政大樓6樓教務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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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志願表 |
․申請者請先參考交換校資訊及網頁,務必詳閱各校資料並評估是否有相關系所及可修讀的課程,審慎考慮想前往交換就讀的學校志願,以數字依序填寫於志願表內,以免造成無法前往之情形。 ․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順序、交換期程(大陸地區限交換一學期)及出發時間(上學期/下學期);甄選結果公告後亦不得要求「往後遞補」,請申請者務必審慎填寫。 ․志願表內的學校名單僅包含姊妹校提供之交換名額,不包含個人出國研修與其他院級交換/研修名額。 |
(三)書面申請文件收件日期:
- 2016年2月15日上午9時00分起至2016年3月4日下午5時00分止(逾期不受理)。
- 請務必於收件截止日前繳齊所有紙本申請文件,文件不齊全者則不具申請資格。
(四)申請文件繳交地點:國際事務處學生交換事務組(行政大樓2樓2004室,王君瑜小姐收)。
四、交換期間
2016年9月起或2017年2月起(大陸地區限交換一學期)。
✽ 志願表繳交後,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順序、延長交換期程及更改出發時間(9月出發/2月出發);甄選公告後亦不得要求「往後遞補」,請申請者務必審慎填寫。
五、甄選程序、審查標準與結果公告
(一)收件後依歷年成績、書面資料進行審核;審查後依學生志願與各姊妹校交換名額依序分發。
(二)初審:
1. 由國際事務處遴選 2 名以上具國際交流相關資歷教師(需為不同學院)擔任委員進行初審。
2. 學業成績佔 60%(以前一學年班上排名計算;大學一年級與碩士一年級學生以前一學期班上排名計算),研修計畫書佔 20%,其他有利審查資料佔 20%,以總分高低順序依學生志願序分發,總分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總分相同者,以學業成績較高者為優先考量,其次為研修計畫書;若三項分數均相同者,由評審委員決議優先順序。
(三)複審:為配合大陸地區學校申請時間,錄取名單逕行簽請校長核可後公告。
(四)甄選結果
預計於2016年3月下旬公告,獲錄取並同意前往交換者請於甄選結果公告後規定期內繳交「錄取同意書」,放棄參加者繳交「棄權聲明書」。文件繳交後,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或擅自更改分發結果,否則視同棄權。
(五)甄選結果公告後將重新分發遞補出缺名額,並預計於2016年4月公佈最後正式錄取名單。
六、交換學校交換名額及其他相關資訊 (大陸地區交換校資訊
請點此下載)
(一)本處備有部分交換校簡介提供參考,如欲了解各交換校詳情請至各校網站查詢。
(二)兩校所簽訂合約之可交換名額,每年因各校交換學生人數平衡與否,實際薦送人數不一,實際甄選名額請參考國際處最新公告。
(三)各交換校如於截至日(2016年3月4日)前有名額或申請/修課門檻規定之更動,本處將再行公告於網頁上並通知已繳申請件同學。
(四)所有通過校內甄選之學生尚需接受交換學校之審核,由交換學校決定是否錄取;如未通過交換學校之審核者,將徵求學生同意後,由本校國際處改分配至條件符合之尚有缺額之學校。
七、學生出國交換義務
(一)出國前應自行購買出國期間之意外、旅遊或醫療保險。
(二)出國期間應修習並通過至少兩門課程(其中一門建議與所屬科系專業課程相關),並嚴格遵守姊妹校相關規章及該國法律。
(三)交換期間請與家人及國際處保持密切聯繫,並定期於期初、期中及期末回報個人安全情況。本處有任何訊息公告些以學生申請表提供之電子信箱通知,學生需保持電子信箱收信通順,以免遺漏重要消息。
(四)交換結束後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返國報告乙份,由國際處公告於網頁提供參考,並參加國際處相關交流推廣活動。
(五)如因故需縮短或延長交換計畫,需同時向國際處及姊妹校申請並獲核准。
(六)結束交換計畫後應完成返校手續,若本人因故無法完成返校手續,應簽署委託書請他人代為辦理。若因故未於次一學期註冊時返台,應書面告知國際處並簽署切結書以自負人身安全。
(七)交換學生如實完成前述義務者,國際處核發交換學生證明書以茲證明;反之,則不予核發。
八、申請注意事項
(一)各交換校之入學資格仍需以各交換校寄發之「入學通知書」為憑,並據以辦理出國相關手續。海外交換校入學申請程序將個別通知學生辦理。
(二)所有錄取之學生需自行辦理簽證、選課、學分抵免、機票、保險及當地生活資訊查詢等事宜。
(三)部份交換學校並不提供住學校宿舍保證,姊妹校將提供租屋資訊,由錄取學生自行處理交換期間住宿事宜。
(四)出國交換期間需保持在學狀態,休學、退學或畢業者不得參加交換計畫。
(五)獲錄取同學在本校提名及獲得入學許可/入學通知書前,不得私自與交換校接洽,避免徒增交換校行政作業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