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 日本地區交換學生甄選公告

2017-2018日本地區出國交換學生甄選簡章  

申請資格】【繳交文件】【交換校相關資訊

105.09

一、依據與交換學生定義

(一)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辦法」(104.9.30)與「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辦法施行細則」(104.9.30)。

(二)交換學生係指通過本校交換學生甄選後,由本校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向姊妹校提名且通過姊妹校審核,由姊妹校核發交換生入學許可者。學費方面僅需支付本校學雜費,便可前往姊妹校(一學期或一學年)修習學分。

(三)欲自行前往非姊妹校進行研修之學生,請於每年11月底前逕向本校國際處提供自行申請資訊,本校國際處可提供校內手續及本校獎學金相關諮詢與協助。

二、申請資格

(一)本校大學部一年級至四年級以及碩士班一年級至二年級之在校學生(不含延畢生、在職專班學生);

(二)申請者需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語言能力條件:

1.日文組 – 符合欲交換校之日語能力要求者,且可提供通過JLPT檢定至少N5或以上之證明;

2.英語組 – 符合欲交換校之英語能力要求者,且可提供TOEFL iBT成績至少達53分(或IELTS測驗成績達4.5、TOEIC測驗成績達565分)或以上之證明;所提之TOEFL iBT、IELTS及TOEIC測驗成績需為兩年內測驗成績。

「日文組」或「英文組」僅可擇一申請;未繳交任何語言檢定證明者不具申請資格。

(三)學業成績優良,且無不良操行紀錄者。

三、申請方式(需於收件期限內繳交完整申請資料至國際處方算完成申請)

(一)填寫線上申請系統(已截止)

系統開放時間:201699() 9:002016926() 17:00

(二)繳交申請文件(繳交時請依序排列

繳交文件項目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申請表

(1) 填寫線上申請系統,其中Email請填寫常用電子信箱,以免後續通知信件遺漏。

(2) 填寫完後請印出(A4大小直印),貼上照片一張。

(3) 「語文檢定成績」欄位,請將「要作為校內排序計分之語言檢定成績」填在第一項,其他類語言檢定成績填寫於後。(校內審查階段時僅以第一項語言檢定成績審評,交換校排序階段才會視他類語言檢定是否符合姊妹校申請門檻)

(4) 「電子信箱」欄位請填寫常用信箱,並確認無誤以免漏信。

(5) 「聯絡電話」欄位,手機號碼請確認填寫無誤。

2

Check list

* 不受理未貼上學生證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之申請件

(1) 線上申請系統填寫完後印出,於Check List下方空白處貼上學生證及身分證影本正反面,確認申請資料齊全後打勾。

(2) 一卡通版之學生證影本請至教務處加蓋註冊章。

3

有效期限內之

語言檢定成績證明

* 未繳交任何語言檢定證明者不具申請資格

符合選填志願交換校要求之日檢或英檢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乙份(至少需至2017年7月有效,正本核對後退還。)

「日文組」或「英文組」僅可擇一申請。

Ÿ 申請日文組交換者:請提供符合志願交換校要求之日檢成績證明;如交換校無特別日檢要求,則需提供通過JLPT檢定至少N5或以上之證明。

Ÿ 申請英文組交換者:請提供符合志願交換校要求之英檢成績證明;交換校如無特別英檢要求,則需提供符合本校申請出國交換學生英文門檻(托福iBT成績達 53 分、IELTS測驗成績達4.5分或多益測驗成績達565分)。

英文檢定種類

申請選填限制

TOEFL 托福

僅接受iBT (須含essay成績),不接受ITP (essay成績)

IELTS 雅思

僅可填寫接受IELTS成績或無特別要求語文成績之學校志願;

TOEIC 多益

僅可填寫無特別要求語文成績之學校志願。

Ÿ 語文成績在收件截止日之前需至少先繳交網路成績影本,並於甄選結果公告前主動補提供正本驗證。

4

有利審查資料表

* 未提供任何資料者此部份為零分

(1) 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時一併填寫資料說明 (或點此下載),列印出並附上參考資料影本。

(2) 此部份可提供校內外學術類或競賽類獲獎證明、海內外志工服務證明、校內外社團活動參加或擔任幹部證明等,可追溯至高中時期。

5

研修計畫書

* 未提供者此部份為零分

(1) 研修計畫書(點此下載)。

(2) 簡述交換期間預計修習課程以及預期效益(建議可擇選填志願校之一為例撰寫有關出國研修規劃及助益);

6

歷年成績單

大學或研究所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乙份(至教務處申請。大學部一年級生請繳交高中歷年成績單;研究所碩士班一年級生請繳交大學歷年成績單;非本校成績單請先加註前一學年成績平均排名,本校成績單無須加註排名)。

7

志願表

(1) 日本地區交換校志願表 (點此下載)。

(2) 申請者請先參考交換校資訊及網頁,務必詳閱各校資料並確實評估:

(a) 是否有相關系所及可修讀的課程

(b) 是否符合語言成績或申請系所之門檻規定

(c) 審慎考慮想前往交換就讀的學校志願,以數字依序填寫於志願表內,以免造成無法前往之情形。

(3) 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順序、交換期程(一學期/一學年)及出發時間(上學期/下學期),請申請者務必慎重填寫。

(4) 志願表內的學校名單僅包含校級與管院姊妹校提供之交換名額,不包含個人出國研修與其他院級交換/研修名額。

(三)書面申請文件收件日期:

  1. 201699() 2016926()(下午5點整截止收件,逾期不受理)
  2.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繳齊申請文件。除語文成績正本外,不受理其他申請文件補繳作業

(四)申請文件繳交地點:國際處學生交換事務組(行政大樓2樓2004室)王君瑜小姐收。

四、交換期間

2017年4月起或2017年10月起(可依姊妹校規定選擇一學期或一學年);志願表繳交後,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及志願序

五、甄選流程與結果公告

(一)收件後依語文檢定成績、歷年成績、書面資料進行審核;審查後依學生志願與各姊妹校交換名額依序分發。

(二)初審

1. 由國際處遴選2名以上具國際交流相關資歷教師(需為不同學院)擔任委員進行初審。

2. 學業成績佔40% (以前一學年班上排名計算)、語言檢定成績佔40%、研修計畫書佔10%,其他有利審查資料佔10%,以總分高低順序依學生志願分發,總分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總分相同者,以語言成績較高者為優先考量,其次為學業成績,最後為研修計畫書;若四項分數均相同者,由評審委員決議優先順序(最終核定出國交換學生之排序以本國籍學生為優先)。

(三)複審

由出國交換學生審查委員審查之,校長為召集人,委員由學術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之。

(四)甄選結果

預計於2016年10月中公告,經錄取並欲前往交換者請於甄選結果公告後一星期內繳交「家長同意書」以及「錄取同意書」,放棄參加者繳交「棄權聲明書」文件繳交後,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或擅自更改分發結果,否則視同棄權。

(五)第一次棄權後將重新分發遞補出缺名額,並於11月初公佈最終正式錄取名單。

六、交換學校語文要求、交換名額及其他相關資訊 (點此下載)

  • 本校國際處備有部分交換校簡介提供參考,如欲了解各交換校最新詳情請至各校網站查詢。
  • 兩校所簽訂合約之可交換名額,每年因各校實際薦送人數不一,實際甄選名額請參考國際處最新公告。
  • 所有通過校內甄選之學生尚需接受交換學校之審核,由交換學校決定是否錄取;如未通過交換學校之審核者,將徵求學生同意後,由本校國際處改分配至條件符合之尚有缺額之學校。

七、出國交換學生義務

(一)出國前應自行完成出國期間之意外、旅遊或醫療等海外保險

(二)出國期間應修習並通過至少兩門課程(其中一門建議與所屬科系專業課程相關),並嚴格遵守姊妹校相關規章及該國法律。

(三)交換期間請與家人及國際處保持密切聯繫,並定期於期初、期中及期末回報個人安全情況。本處有任何訊息公告皆以學生申請表提供之電子信箱通知,學生需保持電子信箱收信通順,以免遺漏重要消息。

(四)交換結束後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返國報告乙份,由國際處公告於網頁提供參考,並參加國際處相關交流推廣活動(如於「出國交換學生說明會」中分享交換心得)。

(五)如因故需縮短或延長交換計畫,需同時向國際處及姊妹校申請並獲得雙方核准。

(六)結束交換計畫後應完成返校手續,若本人因故無法完成返校手續,應簽署委託書請他人代為辦理。若因故未於次一學期註冊時返台,應書面告知國際處並簽署切結書以自負人身安全。

(七)交換學生如實完成前述義務者,國際處核發交換學生證明書以茲證明;反之,則不予核發。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交換校之入學資格仍需以各交換校寄發之「入學通知書」為憑,並據以辦理出國相關手續。海外交換校入學申請程序將個別通知學生辦理。

(二)所有錄取之學生需自行辦理簽證、選課、學分抵免、機票、海外保險及當地生活資訊查詢等事宜。

(三)部份交換學校並不提供住學校宿舍保證,姊妹校將提供租屋資訊,由錄取學生自行處理交換期間住宿事宜。

(四)出國交換期間需保持在學狀態,休學、退學或畢業者不得參加交換計畫。

(五)如未繳交任何語言檢定證明者不具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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