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 一般地區(日本、大陸地區除外)出國交換學生甄選公告

2017-2018 一般地區(日本、大陸地區除外)出國交換學生甄選簡章

姊妹校資訊更新日期:2016/11/29

申請/資料修改申請資格】【繳交文件】【交換校相關資訊

 

105.11

一、依據與交換學生定義

(一)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辦法」(104.9.30)與「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辦法施行細則」(104.9.30)。

(二)交換學生係指通過本校交換學生甄選後,由本校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向姊妹校提名且通過姊妹校審核,由姊妹校核發交換生入學許可者。學費方面僅需支付本校學雜費,便可前往姊妹校(一學期或一學年)修習學分。

(三)欲自行前往非姊妹校進行研修之學生,請於每年11月底前逕向本校國際處提供自行申請資訊,本校國際處可提供校內手續及本校獎學金相關諮詢與協助。

 

 

二、申請資格

(一)本校大學部一年級至四年級,以及碩士班一年級至二年級之在校學生(不含延畢生、在職專班學生)

(二) 符合欲交換校之英語能力要求者;交換學校未要求者,則需提供TOEFL iBT成績達53分(或IELTS測驗成績達4.5、TOEIC測驗成績達565分)或以上之證明;所提之TOEFL iBT、IELTS及TOEIC測驗成績需為兩年內測驗成績。其他語言能力(如韓語、法語、德語或西班牙語等)視交換學校要求而定。未繳交任何語言檢定證明者不具申請資格。

(三)學業成績優良,且無不良操行紀錄者。

 

 

三、申請方式(需於收件期限內繳交完整申請資料至國際處方算完成申請)

(一)填寫線上申請系統已截止

系統開放時間:2016年11月10日(四) 9:00至2016年12月6日(二) 17:00止

 

(二)繳交申請文件(繳交時不需裝訂並請依序排列

繳交文件項目

填寫說明及注意事項

1

申請表

(1) 填寫線上申請系統。

(2)「語文檢定成績」欄位,請將「要作為校內排序計分之語言檢定成績」填在第一項,其他類語言檢定成績填寫於後。

(* 校內審查階段時僅以第一項語言檢定成績審評,交換校排序階段才會視他類語言檢定是否符合姊妹校申請門檻) ( 英檢成績換算參考表)。

(3)「電子信箱」欄位請填寫常用信箱,以免漏信。

(4)「聯絡電話」欄位,手機號碼請確認填寫無誤。

(5) 填寫完後請印出(A4大小直印),貼上照片一張。

2

Check list

* 不受理未貼上學生證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之申請件

(1) 線上申請系統填寫完後印出,於Check List下方空白處貼上學生證及身分證影本正反面,確認申請資料齊全後打勾

(2) 一卡通版之學生證影本請至教務處加蓋註冊章

3

有效期限內之

語言檢定成績證明

* 未繳交任何語言檢定證明者不具申請資格

符合選填志願交換校要求之英檢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乙份(需為兩年內測驗成績,並至少至2017年10月有效,正本核對後退還。)

(1) 請提供符合欲交換校之英語能力要求;交換學校未要求者,則需提供TOEFL iBT成績達53分(或IELTS測驗成績達4.5、TOEIC測驗成績達565分)或以上之證明。

英文檢定種類

申請選填限制

TOEFL 托福

僅接受iBT (須含essay成績),不接受ITP (無essay成績);

IELTS 雅思

僅可填寫接受IELTS成績之姊妹校,或無特別要求語文成績之學校;

TOEIC 多益

僅可填寫接受TOEIC成績之姊妹校,或無特別要求語文成績之學校。

(2) 語文成績在收件截止日之前需至少先繳交網路成績影本,並於2週內主動補提供正本驗證。

(3) 姊妹校有其他語言成績要求者(如韓語、法語、德語或西班牙語等),則需繳交相關語言證明。

4

有利審查資料表

* 未提供任何資料者此部份為零分

(1) 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時一併填寫資料說明 (或點此下載),列印出並附上參考資料影本。

(2) 此部份可提供校內外學術類或競賽類獲獎證明、海內外志工服務證明、校內外社團活動參加或擔任幹部證明等;可追溯至高中時期。

5

研修計畫書

* 未提供任何資料者此部份為零分

(1) 研修計畫書(點此下載)。

(2) 簡述交換期間預計修習課程以及預期效益(建議可擇選填志願校之一為例撰寫有關出國研修規劃及助益)

6

歷年成績單

(1) 大學或研究所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乙份(至教務處申請。大學部一年級生請繳交高中歷年成績單;研究所碩士班一年級生請繳交大學歷年成績單)

(2) 本校成績單無須事先加註排名,將由國際處逕向教務處申請。非本校成績單需請原母校教務處加註前一學年班上成績平均排名(需可看出「班上排名/班級總人數」,如3/58

7

志願表

(1) 大學部志願表點此下載 碩士班志願表點此下載

(資訊更新日期:2016/11/29)

(2) 申請者請先參考交換校資訊及網頁,務必詳閱各校資料並確實評估:

(a) 是否有相關系所及可修讀的課程

(b) 是否符合語言成績或申請系所之門檻規定

(c) 審慎考慮想前往交換就讀的學校志願,以數字依序填寫於志願表內,以免造成無法前往之情形。

(3) 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順序、交換期程(一學期/一學年)及出發時間(上學期/下學期),請申請者務必慎重填寫。

(4) 志願表內的學校名單僅含校級與管院姊妹校提供之交換名額,不含個人出國研修或其他院級之交換/研修名額。

(三)書面申請文件收件日期:

1. 2016年11月10日(四)至2016年12月6日(二)止(下午5點整截止收件,逾期逾時不受理)

2. 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3.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繳齊申請文件。除語文成績正本外,不受理其他申請文件補繳作業

(四)紙本申請文件繳交地點:國際處學生交換事務組(行政大樓2樓2004室)王君瑜小姐收。

 

四、交換期間

2017年9月起或2018年2月起(可依姊妹校規定選擇一學期或一年);志願表繳交後,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

 

五、甄選流程與結果公告

(一)收件後依歷年成績、語文檢定成績、書面資料進行審核;審查後依總得分高低排序後,再以學生志願與各姊妹校交換名額依序分發。

(二)初審

1. 由國際處遴選2名以上具國際交流相關資歷教師(需為不同學院)擔任委員進行初審。

2. 學業成績佔40% (以前一學年班上排名計算)、語言檢定成績佔40%、研修計畫書佔10%,其他有利審查資料佔10%,以總分高低順序依學生志願分發,總分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總分相同者,以語言成績較高者為優先考量,其次為學業成績,最後為研修計畫書;若四項分數均相同者,由評審委員決議優先順序(最終核定出國交換學生之排序以本國籍學生為優先)。

(三)複審

由出國交換學生審查委員會審查之,校長為召集人,委員由學術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之。

(四)甄選結果

預計於2017年1月公告,經錄取並欲前往交換者請於甄選結果公告後規定期限內繳交「錄取同意書」,放棄參加者繳交「棄權聲明書」文件繳交後,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或擅自更改分發結果,否則視同棄權。

(五)第一次棄權後將重新分發遞補出缺名額,並另公佈最終正式錄取名單。

 

 

六、交換學校語文要求、交換名額及其他相關資訊 ( 校級交換校 管院交換校) (資訊更新日期:2016/11/29)

(一)本校國際處備有部分交換校紙本簡介提供參考,如欲了解各交換校最新詳情請至各校網站查詢。

(二)兩校所簽訂合約之可交換名額,每年因各校實際薦送人數不一,實際甄選名額請參考國際處最新公告。

(三)所有通過校內甄選之學生尚需接受交換學校之審核,由交換學校決定是否錄取;如未通過交換學校之審核者,將徵求學生同意後,由本校國際處改分配至條件符合之尚有缺額之學校。

 

七、出國交換學生義務

(一)出國前應自行完成出國期間之意外、旅遊或醫療等海外保險。

(二)出國期間應修習並通過至少兩門課程(學分數不限,其中一門建議與所屬科系專業課程相關),並嚴格遵守姊妹校相關規章及該國法律。

(三)出國後請主動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www.boca.gov.tw/)完成線上「出國登錄」程序。交換期間請與家人及國際處保持密切聯繫,並定期於期初、期中及期末回報個人安全情況。本處有任何訊息公告皆以學生申請表提供之電子信箱通知,學生需保持電子信箱收信通順,以免遺漏重要消息。

(四)交換結束後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返國報告乙份,由國際處公告於網頁提供參考,並參加國際處相關交流推廣活動(如於「出國交換學生說明會」中分享交換心得)。

(五)如因故需縮短或延長交換計畫,需同時向國際處及姊妹校申請並獲得雙方核准。

(六)結束交換計畫後應完成返校手續,若本人因故無法完成返校手續,應簽署委託書請他人代為辦理。若因故未於次一學期註冊時返台,應書面告知國際處並簽署切結書以自負人身安全。

(七)交換學生如實完成前述義務者,國際處核發交換學生證明書以茲證明;反之,則不予核發。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交換校之入學資格仍需以各交換校寄發之「入學通知書」為憑,並據以辦理出國相關手續。海外交換校入學申請程序將個別通知學生辦理。

(二)獲錄取之學生需自行辦理簽證、選課、學分抵免、機票、海外保險及當地生活資訊查詢等事宜。

(三)部份交換學校並不提供住學校宿舍保證,姊妹校將提供租屋資訊,由錄取學生自行處理交換期間住宿事宜。

(四)出國交換期間需保持在學狀態,休學、退學或畢業者不得參加交換計畫。

(五)如未繳交任何語言檢定證明者不具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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