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大陸地區出國交換學生甄選公告

2017-2018大陸地區出國交換學生甄選簡章

106.01

申請/資料修改】【申請資格】【繳交文件】【交換校相關資訊

一、依據與交換學生定義

(一)依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辦法」(104.9.30)與「國立中山大學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辦法施行細則」(104.9.30)。

(二)交換學生係指通過本校交換學生甄選後,由本校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國際處)向姊妹校提名且通過姊妹校審核,由姊妹校核發交換生入學許可者。學費方面僅需支付本校學雜費,便可前往姊妹校(一學期或一學年)修習學分。

(三)欲自行前往非姊妹校進行研修之學生,請於每年11月底前逕向國際處提供自行申請資訊,國際處可提供校內手續及本校獎學金相關諮詢與協助。

二、申請資格

(一)本校大學部一年級至四年級,以及碩士班一年級至二年級之在校學生(不含延畢生、在職專班學生);

(二)學業成績優良,且無不良操行紀錄者。

三、申請方式需於收件期限內繳交完整申請資料至國際處才算完成申請

(一)填寫線上申請系統(已截止)

(系統開放時間:2017213() 9:00201733() 17:00止)。

(二)繳交申請文件

繳交文件項目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申請表

(1) 填寫線上申請系統。

(2)「電子信箱」欄位請填寫常用信箱,以免漏信。

(3)「聯絡電話」欄位,手機號碼請確認填寫無誤。

(4) 填寫完後請印出(A4大小直印),貼上照片一張。

2

Check list

* 不受理未貼上學生證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之申請件

(1) 線上申請系統填寫完後印出,於Check List下方空白處貼上學生證及身分證影本正反面,確認申請資料齊全後打勾

(2) 一卡通版之學生證影本請至教務處加蓋註冊章

3

有利審查資料表

* 未提供任何資料者此部份為零分

(1) 於線上填寫申請表時一併填寫資料說明 (或點此下載),列印出並附上參考資料影本。

(2) 此部份可提供校內外學術類或競賽類獲獎證明、海內外志工服務證明、校內外社團活動參加或擔任幹部證明等;可追溯至高中時期。

4

研修計畫書

* 未提供任何資料者此部份為零分

(1) 研修計畫書(點此下載)。

(2) 簡述交換期間預計修習課程以及預期效益(建議可擇選填志願校之一為例撰寫有關出國研修規劃及助益)

5

歷年成績單

本校歷年中文成績單正本乙份(至行政大樓6樓-教務處申請)。

6

志願表

志願表請點此下載

(1) 申請者請先參考交換校資訊及網頁,務必詳閱各校資料並確實評估:

(a) 是否有相關系所及可修讀的課程

(b) 是否符合申請系所之門檻規定

(c) 審慎考慮想前往交換就讀的學校志願,以數字依序填寫於志願表內,以免造成無法前往之情形。

(2) 大陸地區部份學校不接受畢業年級(大四、碩二)學生於下學期(2018年2月-6月)前往交換,選填志願時請特別注意。

(3) 志願表內的學校名單僅包含姊妹校提供之交換名額,不包含個人出國研修與其他院級交換/研修名額。

*** 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順序、交換期程(大陸地區限交換一學期)及出發時間(上學期/下學期);甄選結果公告後亦不得要求「往後志願補」,請申請者務必審慎填寫。

(三)書面申請文件收件日期:

1. 2017213() 9:00201733() 17:00下午5點整截止收件,逾期逾時不受理

2. 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3.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繳齊申請文件。

(四)紙本申請文件繳交地點:國際處學生交換事務組(行政大樓2樓2004室)王小姐收。

四、交換期間

2017年9月起或2018年2月起(大陸地區限交換一學期)。

* 志願表繳交後,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交換期程及更改出發時間(9月出發/2月出發),請申請者務必審慎填寫。

五、甄選程序、審查標準與結果公告

(一)收件後依歷年成績及書面資料進行審核;審查後依總得分高低排序後,再以學生志願與各姊妹校交換名額依序分發。

(二)初審:

1. 由國際事務處遴選 2 名以上具國際交流相關資歷教師(需為不同學院)擔任委員進行初審。

2. 學業成績佔 60%(以前一學年班上排名計算;大學一年級與碩士一年級學生以前一學期班上排名計算),研修計畫書佔 20%,其他有利審查資料佔 20%,以總分高低順序依學生志願序分發,總分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總分相同者,以學業成績較高者為優先考量,其次為研修計畫書;若三項分數均相同者,由評審委員決議優先順序。

(三)複審:為配合大陸地區學校申請時間,錄取名單逕行簽請校長核可。

(四)甄選結果

預計於2017年4月公告,經錄取並欲前往交換者請於甄選結果公告後規定期限內繳交「錄取同意書」,放棄參加者繳交「棄權聲明書」。文件繳交後,申請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志願或擅自更改分發結果,否則視同棄權。

(五)第一次棄權後將重新分發遞補出缺名額,並另公佈最終正式錄取名單。

六、交換學校交換名額及其他相關資訊 (大陸地區交換校資訊)

(一)本校國際處備有部分交換校紙本簡介提供參考,如欲了解各交換校最新詳情請至各校網站查詢。

(二)兩校所簽訂合約之可交換名額,每年因各校實際薦送人數不一,實際甄選名額請參考國際處最新公告。

(三)各交換校如於截至日(2017年3月3日)前有名額或申請/修課門檻規定之更動,國際處將再行公告於網頁上並通知已繳申請件同學。

(四)所有通過校內甄選之學生尚需接受交換學校之審核,由交換學校決定是否錄取;如未通過交換學校之審核者,將徵求學生同意後,由本校國際處改分配至條件符合之尚有缺額之學校。

七、學生出國交換義務

(一)出國前應自行完成出國期間之意外、旅遊或醫療等海外保險。

(二)出國期間應修習並通過至少兩門課程(學分數不限,其中一門建議與所屬科系專業課程相關),並嚴格遵守姊妹校相關規章及該國法律。

(三)出國後請主動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www.boca.gov.tw/)完成線上「出國登錄」程序。交換期間請與家人及國際處保持密切聯繫,並定期於期初、期中及期末回報個人安全情況。本處有任何訊息公告皆以學生申請表提供之電子信箱通知,學生需保持電子信箱收信通順,以免遺漏重要消息。

(四)交換結束後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返國報告乙份,由國際處公告於網頁提供參考,並參加國際處相關交流推廣活動(如於「出國交換學生說明會」中分享交換心得)。

(五)如因故需縮短或延長交換計畫,需同時向國際處及姊妹校申請並獲得雙方核准。

(六)結束交換計畫後應完成返校手續,若本人因故無法完成返校手續,應簽署委託書請他人代為辦理。若因故未於次一學期註冊時返台,應書面告知國際處並簽署切結書以自負人身安全。

(七)交換學生如實完成前述義務者,國際處核發交換學生證明書以茲證明;反之,則不予核發

八、申請注意事項

(一)各交換校之入學資格仍需以各交換校寄發之「入學通知書」為憑,並據以辦理出國相關手續。海外交換校入學申請程序將個別通知學生辦理。

(二)獲錄取之學生需自行辦理簽證、選課、學分抵免、機票、海外保險及當地生活資訊查詢等事宜。

(三)部份交換學校並不提供住學校宿舍保證,姊妹校將提供租屋資訊,由錄取學生自行處理交換期間住宿事宜。

(四)出國交換期間需保持在學狀態,休學、退學或畢業者不得參加交換計畫。

(五)為符合本校與姊妹校行政作業程序,獲錄取同學在本校提名及獲得入學許可/入學通知書前,不得私自與交換校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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