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獎學金計畫] 110年全球移動實踐人才培育獎助金申請簡章(校內甄選3/15~4/30)
本要點成立宗旨為鼓勵學生赴海外進行交換計畫期間,勇於提出行動構想進行社會實踐或實作計畫,以提昇國際視野及外語能力,使具有全球競爭優勢。
申請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在臺灣設有戶籍。
- 申請及受獎助期間須為本校已註冊之在學學生(在校生),不含在職生、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
- 具本校或各院「學生出國交換甄選」錄取資格。(不含雙聯學位)
- 本計畫以社會實踐或實作計畫為原則,不包含課堂修課計畫,並於交換計畫期間執行完成,在國外交換期間至少須達3個月。
- 出國前須完成54小時社會關懷志工服務。(申請時尚未取得仍可先提出申請,錄取後,在出國前繳交證明文件查驗)
申請文件
- 個人基本資料表。
- 海外活動計畫書(含志工服務規劃、個人履歷、出國學習計畫書及費用支出規劃表)。
- 有利審查資料表及相關績優證明。
- 資料繳交檢核表。
申請時間
- 110年3月15日(一)至4月30日(五)。
-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 受理地點:國際處學生交換事務組收(行政大樓2樓2004室)。
獎助內容及撥款方式
- 獎助項目包含機票費、生活費及其他執行本計畫所需費用。
- 國外生活費原則上按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及支給數額一覽表」標準及實際國外學習活動天數計算,其餘獎助項目應檢據核銷。每案實際獎助金額由複審審查委員會審定。
- 奬助金獎助總額分二期發放:出國前撥付60%(須繳交54小時社會關懷志工服務證明文件、交換學校入學許可及簽訂行政契約書)。歸國後繳交成果報告並於成果發表會發表後,經校友服務中心召開會議審定計畫執行成果核定餘款金額,最高撥付40%。
獎助義務
- 獲奬學生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遵守載明之權利義務。
- 學生於國外交換期間應完成交換學習計畫,返國後須提出成果報告書及參加成果發表會。
※申請者請詳閱要點及申請文件。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