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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本校全球移動實踐人才培育獎助金第2次申請公告(11/1~11/30)

111年全球移動實踐人才培育獎助金甄選申請簡章

111年度第2次申請簡章

本要點成立宗旨為鼓勵學生赴海外進行交換計畫期間,勇於提出行動構想進行社會實踐或實作計畫,以提昇國際視野及外語能力,使具有全球競爭優勢。
本次申請及審查將適合新修訂要點,自111/11/2本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

申請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在臺灣設有戶籍。
  2. 申請及受獎助期間須為本校已註冊之在學學生(在校生),不含在職生、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
  3. 具本校或各院「學生出國交換甄選」錄取資格。(不含雙聯學位) 。
  4. 本計畫以社會實踐或實作計畫為原則,不包含課堂修課計畫,並於交換計畫期間執行完成,國外交換期間至少須達3個月。計畫執行至少一個月,至多一年。
  5. 出國前須在國內完成54小時社會關懷志工服務。(申請時已完成請提供時數證明;或者於錄取後再執行,出國前繳交證明文件查驗) 。

申請文件

  1. 個人基本資料表。
  2. 海外活動計畫書(含54小時社會關懷志工服務規劃、個人履歷、出國學習計畫之實踐/實作構想計劃書(不包含課堂修課計畫)、費用支出規劃)。
  3. 有利審查資料表。
  4. 資料繳交檢核表。

申請方式

  1. 111年申請時程:
    第1次-4月1日(五)至4月29日(五)
    第2次-11月1日(二)至11月30日(三)

    註:申請人請在預定出國日前最近一次甄選提出申請,出國前確定獲獎且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始獲獎助資格,不接受出國期間或返國後提送之申請件
  2.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3. 受理地點:國際處學生交換事務組收(行政大樓2樓2004室)。

獎助內容及撥款方式

  1. 獎助項目包含來回機票費計畫執行所需費用
  2. 申請者依計畫前往之國家、執行期間、執行方式等,妥善規劃經費需求。計畫執行獎助金實際補助金額由複審審查委員會審定。
  3. 奬助金獎助總額分二期發放:出國前撥付60%(須繳交54小時社會關懷志工服務證明文件、交換學校入學許可及簽訂行政契約書,確認符合規定後核發)。歸國後繳交成果報告並於成果發表會發表後,經校友服務暨社會責任中心召開會議審定計畫執行成果核定餘款金額,最高撥付40%。

獎助義務

  1. 獲奬學生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遵守載明之權利義務。
  2. 獲獎生於國外交換期間應完成學習計畫,返國後須提出成果報告書,且參加成果發表會,未符合前述條件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未繳交成果報告書或未參加成果發表會者,視為未完成本獎助計畫,將收回已撥付之獎助金,且不核發本獎助金之餘款。
    (2) 部份計畫項目未完成者,依比例收回已撥付之相關獎助金,餘款亦依比例酌減核發。計畫未完成比例依計畫書所訂之目標,由本中心召開會議審定之。
  3. 獲獎助學生應按計畫核定之交換校及所提社會實踐內容進行國外學習計畫。
    出國前交換校有變動並影響學習計畫者,應於出國前提出修訂計畫;出國後因當地因素影響學習計畫,得調整或修訂計畫;以上修訂或調整需經本中心同意後方可執行,計畫內容變動過大者,將送複審審查委員會重新審定,複審審查委員會保留取消獎助之權利。
    未提出調整或修訂計畫者,送複審審查委員會審定後,得撤銷受獎資格、追繳已撥付之獎助金、或不核發獎助金餘款。
  4. 獎助生需確實履行所核定之社會實踐或實作計畫,並如期完成交換學習計畫。如未執行上揭所提計畫或其他偽冒行為情節重大者,經查證屬實即喪失受獎資格,立即停止發放獎助費用並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
  5. 獲獎助學生仍應盡本校「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要點」及「學生赴國外大學(機構)研修獎助要點(西灣領航計畫)」之義務及規定,違者依相關要點辦理。

※申請者請詳閱要點及申請文件。

 

學生交換事務組Eileen;分機2635
Email: 
oia.exchange2@mail.nsys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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