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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

一、申請時間

即日起至11365將整批相關申請表件送至僑外組。

二、申請資格

在臺未曾設有戶籍之僑外生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文件(包括實習內容、津貼及期程等),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之二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

  1.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者。
  2.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大學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經所就讀學系主管書面推薦者。
  3.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曾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技能競賽或科技展覽,獲得獎項,或有其他領域特殊優異表現,經就讀學校或國內具公信力機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書面推薦者。
  4. 畢業當學期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在學期間無退學情形,且已通過第一階段醫師國家考試,申請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

 

三、申請流程:本校將對提出實習申請畢業僑外生及實習機構進行審查評估合格者,校方將為同學向教育部提出實習許可之申請評估要點:實習機構合格,實習內容、性質與就讀科系所相關)

 

四、僑外生應先準備下列申請資料,送到僑外組提出申請:

  1. 畢業僑外生在臺實習申請表
  2. 歷年成績單正本
  3. 擬實習機構之同意書
  4. 實習機構相關證明文件(參見下表)

實習機構性質

應準備文件

企業

1) 公司登記證商業登記證

2) 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3) 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

註:實習機構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得免附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各部會所屬財團法人

1) 其立案證明

2) 組織章程

3) 其他足資審核之相關文件影本

外僑商會

商會正式申請函

提供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

之企業、法人或機構

實習契約相關文件影本

訂有產學合作契約

之企業、法人或機構

產學合作契約相關文件影本

衛生福利部核定公告之一般醫學訓練計畫主要訓練醫院

提具衛生福利部相關公告函影本

 

五、附註

  1. 畢業僑外生不得以該核准實習之公文作為居留核准之依據。
  2. 實習機構應與實習之畢業僑外生及其畢業學校簽訂實習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3. 畢業僑外生申請實習之許可期間,最長以至畢業後一年為限,實習許可期間未達畢業後一年,實習期滿有繼續實習之需要者,得申請展期一次,最長以延長至畢業後一年為限,並應於期滿前一個月檢具經實習機構核章之實習展期申請單向學校提出申請。
  4. 畢業僑外生實習期間,應每三個月向學校提出經實習機構核章之實習報告,作為學校准駁實習展期之依據。畢業僑外生未依規定提出實習報告,學校必要時得通報教育部廢止其實習許可。
  5. 畢業僑外生實習期間,未經學校報請本部同意,不得轉換實習機構,並不得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工作。
  6. 實習機構有不當情事致影響畢業僑外生權益者,經畢業僑外生報經學校查證屬實後,畢業僑外生得與實習機構終止實習契約;學校得協助該畢業僑外生轉換實習機構。
  7. 畢業僑外生於實習期間領有之津貼,實習機構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該畢業僑外生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8. 畢業僑外生在臺居留期間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六、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閲附件,或前往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官網查詢

 

附件:

僑外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pdf

僑外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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