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本校全球移動實踐人才培育獎助金第2次申請公告(11/1~11/29)
國立中山大學全球移動實踐人才培育獎助金甄選申請簡章
113年度第2次申請簡章
鼓勵學生赴海外交換學習期間,勇於提出行動構想,發揮自己的專業以實際行動對社會環境進行貢獻,進而提昇國際視野及外語能力,使具有全球競爭優勢。
申請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在臺灣設有戶籍。
- 申請及受獎助期間須為本校已註冊之在學學生(在校生),不含在職生、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
- 具本校或各院「學生出國交換甄選」錄取資格(不含雙聯學位) 。
- 本計畫執行地點以交換校所在地區為原則,國外交換期間至少須達3個月,計畫執行至少一個月,至多一年,並於交換期間內執行完畢。
- 出國前須在國內完成54小時人文及社區關懷志工服務。(尚未有志工服務者仍可提出申請,出國前完成志工服務時數及證明文件。已完成者則請提供志工服務證明。) 。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請用電腦繕打後列印文件,勿手寫。簽名欄請親筆簽名。
- 個人基本資料表、社會實踐計畫書、有利審查資料表、資料繳交檢核表。格式請參考附件二-申請文件相關表單。
- 個人履歷(無制式格式)。
申請方式
申請採書面文件申請,請於收件期限內繳交完整紙本書面文件及電子檔寄至oia.exchange2@mail.nsysu.edu.tw才算完成申請。
- 113年申請時程:
第1次-4月1日(一)至4月30日(二)
第2次-11月1日(五)至11月30日(五)
註:申請人請在預定出國日前最近一次甄選提出申請,出國前確定獲獎且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始獲獎助資格,不接受出國期間或返國後提送之申請件。 -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 受理地點:國際處學生交換事務組收(行政大樓2樓2004室)。
獎助項目
- 獎助項目包含來回機票費及計畫執行所需費用。實際補助金額由複審審查委員會審定。
- 奬助金核定金額分二期發放:出國前撥付60%(提供54小時社會關懷志工服務證明文件、交換學校入學許可及簽訂行政契約書等文件確認符合規定後核發)。
- 返國後在期限內繳交成果報告及核銷文件,須出席參加成果發表會發表審查計畫執行成果,以及決議尾款金額,最高撥付40%。
獎助義務
- 獲奬生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遵守載明之權利義務。
- 返國後須提出成果報告書並參加成果發表會,未符合前述條件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未執行計畫、未繳交成果報告書或未參加成果發表會者,視為未完成本獎助計畫,將收回已撥付之獎助金,且不核發本獎助金之餘款。
(2) 部份計畫項目未完成者,依比例收回已撥付之相關獎助金,餘款亦依比例酌減核發。計畫未完成比例依計畫書所訂之目標,由校友服務暨社會責任中心召開會議審定之。 - 出國前交換校有變動並影響學習計畫,應於出國前提出計畫變更,經核定後執行;出國後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學習計畫得調整計畫,同亦須經本校友服務暨社會責任中心同意後執行。
計畫內容變動過大,須重新提送審查委員會重新審核,複審審查委員會有保留取消獎助之權利。擅自變動計畫未經審核同意之情況,將撤銷受獎資格、追繳已撥付之獎助金、或不核發獎助金餘款。 - 獲獎生需確實履行所核定之社會實踐或實作計畫,並如期完成交換學習計畫。如未執行上揭所提計畫或其他偽冒行為情節重大者,經查證屬實即喪失受獎資格,立即停止發放獎助費用並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
- 獲獎生應盡本校「學生出國交換甄選要點」及「學生赴國外大學(機構)研修獎助要點(西灣領航計畫)」之義務及規定,違者依相關要點辦理。
- 同年度最後一個計畫案返國後兩個月完成經費核銷及辦理成果發表會,並於會後核發獎助尾款。
- 校內撥款及核銷需預留行政作業時間,學生需有其他經費支持在經費運用保有彈性空間。
- 獲獎生應積極配合參加校內宣傳說明會分享計畫成果。
※詳閱要點及申請文件。
國際事務處 學生交換事務組(行政大樓2樓 2004 室)
承辦人:張小姐 (oia.exchange2@mail.nsysu.edu.tw) ; 分機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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