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外交部國際法研究獎(校內申請至8/8截止)
一、校內申請:即日起至114年08月8日止
二、獎助名額:獎勵名額為三名,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第二名三萬元,第三名二萬五千元,外交部得視當年預算額度及依審查 小組決議後增減名次、名額及獎學金額度。
三、繳件地點:國際事務處 (行政大樓2004室)張小姐
四、申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設有戶籍者。
(二)在學進修生,包含學士、碩士或博士後再返校繼續進修期間之學生。
(三)修業成績:
1. 以前年度(不限前一學年度)曾修讀國際公法或國際海洋法成績須達70分以上。
2. 加分項目:曾參加英語國際法模擬法庭辯論賽(請提供名稱及證明文件)加計0.4分。
3. 最近學年度兩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未有任一門課程不及格,且無不良紀錄者(得檢附獎 懲紀錄或/及相關規定證明)。
五、申請文件:(請依序排列並以長尾夾固定)
(一)國際法研究獎學金申請書(請用電腦繕打後印出,審查結果欄位由國際處填寫);
(二)曾修習採認學科成績單正本(至教務處申請註有全班名次);
(三)在學證明(至教務處申請);
(四)自傳(內容含自我規劃及志向說明);
(五)6,000字中文或4,100字英文國際公法專題報告;
(六)教授推薦函乙份(宜請課業、論文或活動指導老師提供);
(七)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六、撰寫國際公法專題報告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經扣除封面含題目、學校系所及申請人姓名等資訊、註解及參考書目後,總字數為中文6,000~6,999字或英文,100~5,100字。
(二)評分參考項目:文字運用能力、論述完整程度,資料豐富、引註詳實、論述邏輯清晰,原創性、研究結果具有見解、對學術、外交政策或實務工作提出建議等,以及審查小組認定之項目。
七、審查流程:國際處初審合格後,將名單送外交部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