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誠摯歡迎國外學者來校進行學術交流。來訪學者資格與相關申請程序請詳以下說明。
交流目的
與資格
聘僱關係與
簽證申請
請依訪問學者與本校之「聘僱關係」及「來校期間」提出申請:
訪問學者與本校
具聘僱關係者
由本校向教育部取得核准函後,提供相關文件辦理簽證。
訪問學者與本校
不具聘僱關係且
來校交流六個月以內者
檢附本校邀請信,辦理停留簽證(Visitor Visa)。
訪問學者與本校
不具聘僱關係且
來校交流六個月以上(至多一年)者
由本校接待系所或教師向教育部申請核准函,由訪問學者憑教育部核准函與相關申請文件申請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
提醒:入境後 30 日內須辦理外僑居留證(ARC),詳情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