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所得稅
退稅資格
外國學生有RA或TA等所得者,每筆收入將會被收取外僑所得稅。
學校會先從您的收入中扣除所得稅,如您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退稅:
- 上年度在台居留超過183天
- 畢業生於當年度離台且當年度不會再回來,且當年度已在台居留超過183天者
課稅年度之定義: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申請退稅時間
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10天內,辦理當年度申報納稅。
退稅應帶文件
- 有效護照及居留證
- 扣繳憑單
- 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扣繳憑單
- 應屆畢業生如需當年度的扣繳憑單,請至本校出納組申請(行政大樓3F)。您需於當年度居留滿183天才符合申請退稅資格。
退稅申請地點
請本人攜帶上述文件至:
高雄市國稅局外僑股
高雄市苓雅區廣州1街148號
電話:(07)725-6600 Ext. 7020, 7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