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使用說明

  一、 教育部於108年建置「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凡以「學校名義」組團或我方「學生」自行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或大陸地區學生組團至我方學校與我方學生進行教育交流活動,包含體驗學習、實習、志工服務、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學生交流及其他與陸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等交流形式,需至「教育交流活動」登錄。
  (一) 交換生、研修生請填研修系統,無須重複填報赴陸交流平臺。

  (二) 經由本校協助公告及選送,須由選送單位填報;學生自行赴陸參與上述性質交流,出國前通報所屬院系以進行填報。選送單位以
二級單位為基本單位。
  (二) 若交流活動僅有校內人員或老師,無"學生"參與活動,則免填報。惟因後續另行通知(通報規定修正),則依相關單位說明(公函)視實際情況再行填報。
  (三) 109年12月起,若以視訊等方式進行交流活動,均須至「教育交流活動」登錄。

二、 通報時間:
  (一) 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
  (二) 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3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三) 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四) 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無論實體或線上應審慎檢核是否符合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之「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登錄。

三、 提醒學校與陸交流應注意事項: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1. 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2.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3. 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第1項)。 前項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第2項)」。
  (三)為保障學生權益,學校應強化督導,不宜刊登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陸方統戰活動資訊; 對於學生赴陸實習或交流,亦應審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之妥適性,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四、 相關參考網站:
  (一)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Content_List.aspx?n=AE7CB14F96E0F7F5
  (二)大陸委員會:
https://www.mac.gov.tw
  (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http://www.sef.org.tw
  (四)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服務專線:
   1.兩岸人民急難24小時專線02-2533-9995
   2.青年關懷專線02-2175-7047

  (五)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
https://webap.rusen.stust.edu.tw/RusenShort/Login.aspx

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帳號申請
本校「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之子帳號管理,係以二級單位為基本單位,使用前請先洽詢所屬學術/行政單位;若未曾申請過子帳號之單位,請洽詢國際事務處
開立帳號:iaozaa@mail.nsysu.edu.tw


五、 
下載赴陸教育交流系統操作手冊

六、 下載自我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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