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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比利時-荷蘭學術交流與國際移動補助計畫

Taiwan–Belgium–Netherlands Academic Exchange and Mobility Grant Program
開放申請

 

一、計畫宗旨

為促進臺灣與比利時及荷蘭高等教育機構之學術合作與人才培育,深化跨國研究與教學交流,本計畫透過經費補助方式,支持臺灣學生赴比利時及荷蘭實習及研修,以及比利時及荷蘭學生來臺交流,藉此強化雙向學術連結,拓展長期合作基礎。

 

二、獎助對象與合作學校

本計畫補助對象包含臺灣、比利時及荷蘭之大學在學學生,依交流方向區分如下:

(一)臺灣學生赴比利時/荷蘭交流

  • 身分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為臺灣合作學校之在學學生
  • 適用學制:學士、碩士、博士(依交流類型規定)

臺灣合作學校名單:

編號

學校名稱

編號

學校名稱

1

國立中山大學

9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2

國立中央大學

10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3

國立中正大學

11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4

國立中興大學

12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5

國立政治大學

13

國立臺灣大學

6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14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7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15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8

國立清華大學

16

臺北醫學大學

(二)比利時/荷蘭學生來臺交流

  • 身分資格:比利時或荷蘭合法註冊高等教育機構之在學學生
  • 國籍限制:不限國籍
  • 接待學校:限臺灣合作學校

 

三、補助項目

本計畫補助交流類型如下:

(一)研究蹲點/實驗室實習(Research / Laboratory-based Internship

(二)短期課程(Short-term Programs

 

四、補助內容與申請規定

(一)臺灣學生赴比利時及荷蘭交流

1. 研究蹲點/實驗室實習

  • 申請對象:碩士生、博士生
  • 實際研究期間:至少1個月,最長補助 6 個月
  • 補助內容:
    • 來回經濟艙機票
    • 海外生活費
    • 每人補助上限新臺幣 35 萬元
  • 研究領域:
    • 基礎科學(物理、化學、生物醫學、醫學等)
    • 社會科學、人文藝術、建築與設計、永續經營
    • 其他具明確研究連結之領域(視個案核定)
  • 申請文件:(線上)
    • 申請表(含實習/研究計畫)
    • 接待單位或指導教師同意函
      (未檢附者得列為「條件式通過」,須於期限內補齊)
    • 原學校指導教授推薦信
    • 在學證明
    • 經費需求說明
  • 申請者需自行尋找接待單位,取得方式可為:

2. 短期課程

  • 申請對象:學士生、碩士生
  • 課程期間:至少2週,最長補助 2 個月
  • 補助內容:
    • 來回經濟艙機票
    • 海外生活費
    • 每人補助上限新臺幣 15 萬元
  • 申請文件:(線上)
    • 申請表(含課程或學習活動計畫)

(二)比利時及荷蘭學生來臺交流

1. 補助對象

比利時或荷蘭高等教育機構之在學學士、碩士或博士生。

2. 交流類型

  • 實驗室實習/研究蹲點
    • 對象:碩士、博士生
    • 期間:1 週至3個月
    • 領域:不限
  • 短期課程
    • 對象:學士、碩士生
    • 期間:1 週至3個月
    • 領域:不限

3. 補助標準

依據交流期間補助新臺幣3萬至7萬。

4. 申請文件(線上)

  • 申請表(含研究實習或短期課程計畫)
  • 臺灣接待單位同意函或課程報名文件(未檢附者得列為「條件式通過」,須於期限內補齊)
  • 實驗室實習/研究蹲點計畫需附原學校指導教授推薦信
  • 在學證明
  • 經費需求說明

5. 申請者需自行尋找接待實驗室/教師或課程,課程來源可為:

  • 臺灣合作學校個別教師或實驗室或研究中心
  • 臺灣合作校提供之短期或暑期課程 (Link)(持續更新)
  • 臺灣合作校其他密集課程、主題式學術活動或工作坊

附註:本計畫不補助交換學生計畫本身,惟交換計畫前後所參與之短期課程,得納入補助範圍。

 

五、審查原則

  • 計畫內容之具體性與可執行性
  • 研究或課程與接待單位之契合度
  • 後續學術合作與交流發展潛力

 

六、聯絡窗口

國立中山大學 國際事務處 楊郁蓉 小姐(Grace Yang
Email
tbngrant@g-mail.nsysu.edu.tw
電話:07-525-2000 分機 2645

 

七、注意事項

  1. 獲補助者須遵守相關國家及接待學校之法規。
  2. 臺灣學生需簽署切結書,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核銷及繳交成果報告。
  3. 如未依核定計畫出國者,需繳回已撥款之全數金額;未完成核定計畫者,須依比例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4. 主辦單位保留計畫內容調整及最終核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