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比利時-荷蘭學術交流與國際移動補助計畫
Taiwan–Belgium–Netherlands Academic Exchange and Mobility Grant Program
開放申請
一、計畫宗旨
為促進臺灣與比利時及荷蘭高等教育機構之學術合作與人才培育,深化跨國研究與教學交流,本計畫透過經費補助方式,支持臺灣學生赴比利時及荷蘭實習及研修,以及比利時及荷蘭學生來臺交流,藉此強化雙向學術連結,拓展長期合作基礎。
二、獎助對象與合作學校
本計畫補助對象包含臺灣、比利時及荷蘭之大學在學學生,依交流方向區分如下:
(一)臺灣學生赴比利時/荷蘭交流
- 身分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為臺灣合作學校之在學學生
- 適用學制:學士、碩士、博士(依交流類型規定)
臺灣合作學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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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學校名稱 |
編號 |
學校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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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國立中山大學 |
9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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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立中央大學 |
10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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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立中正大學 |
11 |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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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國立中興大學 |
12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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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立政治大學 |
13 |
國立臺灣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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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
14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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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
15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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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國立清華大學 |
16 |
臺北醫學大學 |
(二)比利時/荷蘭學生來臺交流
- 身分資格:比利時或荷蘭合法註冊高等教育機構之在學學生
- 國籍限制:不限國籍
- 接待學校:限臺灣合作學校
三、補助項目
本計畫補助交流類型如下:
(一)研究蹲點/實驗室實習(Research / Laboratory-based Internship)
(二)短期課程(Short-term Programs)
四、補助內容與申請規定
(一)臺灣學生赴比利時及荷蘭交流
1. 研究蹲點/實驗室實習
- 申請對象:碩士生、博士生
- 實際研究期間:至少1個月,最長補助 6 個月
- 補助內容:
- 來回經濟艙機票
- 海外生活費
- 每人補助上限新臺幣 35 萬元
- 研究領域:
- 基礎科學(物理、化學、生物醫學、醫學等)
- 社會科學、人文藝術、建築與設計、永續經營
- 其他具明確研究連結之領域(視個案核定)
- 申請文件:(線上)
- 申請表(含實習/研究計畫)
- 接待單位或指導教師同意函
(未檢附者得列為「條件式通過」,須於期限內補齊) - 原學校指導教授推薦信
- 在學證明
- 經費需求說明
- 申請者需自行尋找接待單位,取得方式可為:
-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教育組洽談及推薦合作單位 (Link)(持續更新)
- 指導教授既有國際合作對象
- 比利時/荷蘭學校或研發機構研究團隊
2. 短期課程
- 申請對象:學士生、碩士生
- 課程期間:至少2週,最長補助 2 個月
- 補助內容:
- 來回經濟艙機票
- 海外生活費
- 每人補助上限新臺幣 15 萬元
- 申請文件:(線上)
- 申請表(含課程或學習活動計畫)
-
- 課程報名成功文件
(未檢附者得列為「條件式通過」,須於期限內補齊) - 在學證明
- 經費需求說明
- 課程報名成功文件
- 申請者需自行尋找課程,課程來源可為:
- 比荷各校提供給計畫辦公室之課程(Link)(持續更新)
- 比荷合法登記之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所提供之課程、工作坊等。
(二)比利時及荷蘭學生來臺交流
1. 補助對象
比利時或荷蘭高等教育機構之在學學士、碩士或博士生。
2. 交流類型
- 實驗室實習/研究蹲點
- 對象:碩士、博士生
- 期間:1 週至3個月
- 領域:不限
- 短期課程
- 對象:學士、碩士生
- 期間:1 週至3個月
- 領域:不限
3. 補助標準
依據交流期間補助新臺幣3萬至7萬。
4. 申請文件(線上)
- 申請表(含研究實習或短期課程計畫)
- 臺灣接待單位同意函或課程報名文件(未檢附者得列為「條件式通過」,須於期限內補齊)
- 實驗室實習/研究蹲點計畫需附原學校指導教授推薦信
- 在學證明
- 經費需求說明
5. 申請者需自行尋找接待實驗室/教師或課程,課程來源可為:
- 臺灣合作學校個別教師或實驗室或研究中心
- 臺灣合作校提供之短期或暑期課程 (Link)(持續更新)
- 臺灣合作校其他密集課程、主題式學術活動或工作坊
附註:本計畫不補助交換學生計畫本身,惟交換計畫前後所參與之短期課程,得納入補助範圍。
五、審查原則
- 計畫內容之具體性與可執行性
- 研究或課程與接待單位之契合度
- 後續學術合作與交流發展潛力
六、聯絡窗口
國立中山大學 國際事務處 楊郁蓉 小姐(Grace Yang)
Email:tbngrant@g-mail.nsysu.edu.tw
電話:07-525-2000 分機 2645
七、注意事項
- 獲補助者須遵守相關國家及接待學校之法規。
- 臺灣學生需簽署切結書,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核銷及繳交成果報告。
- 如未依核定計畫出國者,需繳回已撥款之全數金額;未完成核定計畫者,須依比例繳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 主辦單位保留計畫內容調整及最終核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