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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本校全球移動實踐人才培育獎助金第1次申請公告(4/1~4/29)

111年全球移動實踐人才培育獎助金甄選申請簡章

111年度第1次申請簡章

本要點成立宗旨為鼓勵學生赴海外進行交換計畫期間,勇於提出行動構想進行社會實踐或實作計畫,以提昇國際視野及外語能力,使具有全球競爭優勢。

申請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在臺灣設有戶籍。
  2. 申請及受獎助期間須為本校已註冊之在學學生(在校生),不含在職生、在職專班及博士班學生。
  3. 具本校或各院「學生出國交換甄選」錄取資格。(不含雙聯學位) 。
  4. 本計畫以社會實踐或實作計畫為原則,不包含課堂修課計畫,並於交換計畫期間執行完成,在國外交換期間至少須達3個月。
  5. 出國前須完成54小時社會關懷志工服務。(申請時尚未取得仍可先提出申請,錄取後,在出國前繳交證明文件查驗) 。

申請文件

  1. 個人基本資料表。
  2. 海外活動計畫書(含54小時社會關懷志工服務規劃、個人履歷、出國學習計畫之實踐/實作構想計劃書(不包含課堂修課計畫)、費用支出規劃)
  3. 有利審查資料表。
  4. 資料繳交檢核表。

申請方式

  1. 111年申請時程:
    第1次-4月1日(五)至4月29日(五)
    第2次-11月1日(二)至11月30日(三)
    註:申請人請在預定出國日前最近一次甄選提出申請,出國前確定獲獎且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始獲獎助資格,不接受出國期間或返國後提送之申請件
  2.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3. 受理地點:國際處學生交換事務組收(行政大樓2樓2004室)。

獎助內容及撥款方式

  1. 獎助項目包含來回機票費、生活費及其他執行本計畫所需費用。
  2. 國外生活費原則上按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及支給數額一覽表」標準及實際國外學習活動天數計算,其餘獎助項目應檢據核銷。每案實際獎助金額由複審審查委員會審定。
  3. 奬助金獎助總額分二期發放:出國前撥付60%(須繳交54小時社會關懷志工服務證明文件、交換學校入學許可及簽訂行政契約書)。歸國後繳交成果報告並於成果發表會發表後,經校友服務中心召開會議審定計畫執行成果核定餘款金額,最高撥付40%。

獎助義務

  1. 獲奬學生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遵守載明之權利義務。
  2. 獲獎生應積極參加本獎助所舉辦之行前說明會及本獎助金頒獎典禮等活動。
  3. 獲獎生出國前應完成54小時社會關懷志工服務,並提供執行時數證明予以查驗,經確認符合規定後核發6成獎助金。
  4. 獎助生需確實履行所核定之社會實踐或實作計畫,並如期完成交換學習計畫。如未執行上揭所提計畫或其他偽冒行為情節重大者,經查證屬實即喪失受獎資格,立即停止發放獎助費用並償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
  5. 如核定後交換校有變動並影響本計畫者,應於出國前提出變動說明,並經校方同意,如未提出變動說明或計畫內容變動過大,將送複審審查委員會重新審定,情節重大者複審審查委員會有取消獎助之權利。
  6. 海外期間應妥善保存相關單據,並於返國後30天內辦理核銷手續及繳交成果報告書並配合參加成果發表會,校方將召開會議審定計畫執行成果,是否如期完成所提計畫內容及承諾之量化指標核定餘款金額。

※申請者請詳閱要點及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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