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疏解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特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二條規定,制定國立中山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法),本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如申訴原則、申訴流程、申訴要件、申訴不服之救濟等)請參考本法。

在學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之規定,提起申訴。
前項在學學生,係指學校對其處分時,具學生身份者;學生自治組織係指經本校合法立案之學生自治團體。

詳細內容請參考學生事務處網站

 

其他相關規定

  • 避免在公開場合及利用網路、媒體,散發可能影響社會安定、族群和諧、政治對立或兩岸主權、政治體制衝突之言論。
  • 對於政治體制及選舉議題之討論,應與修習之課程(如政治學、國際關係等)相關,並於課堂內討論較為妥適。
  • 在各項選舉之敏感期間,除觀選外,應避免參與選舉助選、造勢活動或對個別政黨、候選人及政見等對外發表引起爭議之言論,以維護安全。
  • 校園內相關慶典、集會活動,如屬自由參加者,學生應遵守學校相關安排。如為課程所必需,而學生因故不參加者,應事先請假。相關慶典、集會活動如邀請我方官員,學生不應有抗議或離席等行為,以維護所有學生學習相互尊重之實際意義。
  • 學生應尊重學校內國旗、國父遺像及國家元首玉照等原有精神禮儀布置。
  • 違法事由如下:

(1) 參加暴力、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2) 涉有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3) 在臺灣地區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4) 現在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任職。

(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各款情形:

a. 未經許可入境。

b.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c.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d. 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e.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6) 就學期間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

(7) 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 違反前開規定之學生,申請就學或入境,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 學生經就讀學校書面通知違反法令後,應於10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