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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僑保)

爲了讓尚未符合健保身份之僑外生得到醫療保障,未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僑生可以參與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僑保)。保險有效期間六個月, 費用由僑委會補助50%,參加僑保僑生自行負擔50%。參加僑保僑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故休學或退學者,仍享有保險之權利。

 

一、參與對象:尚未符合健保身份之僑生

 

二、費用:每學期600元,與學雜費單一併繳納113 學年度)

 

三、相關規定:

1. 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因傷病事故必須就醫時,可至全國各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就診。門診費用先行自付,再檢附收據正本診斷證明,由本人親至僑外組繳件以便向承保機構申請理賠。

2. 門診給付相同症狀每日以一次為限,理賠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元(含掛號費)

3. 門診醫療時,診療行為須手術,經診斷書上書明「手術」字樣者,承保機構將全額理賠

4. 參加僑保僑生因傷病保險事故住院期間,病床一律以三等病床為限;如無三等病床,經承保機構同意得住二等病床,俟有三等病床,即行遷往;如有自行超等住院者,其超等費用,應自行負擔。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僑生於繳納後,檢附收據正本及醫療診斷書,以掛號郵寄或由本人向承保機構申請理賠;同一次住院理賠金額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上限。

 

四、僑保醫療給付項目

(一)門診:診療、處置或手術;藥劑、注射、治療所必需之材料及檢驗、檢查。

(二)住院:診療、處置或手術;藥劑、注射、治療所必需之材料及檢驗、檢查、護理、三等病床及膳食之供應。

 

五、僑保醫療不給付項目

(一)自殺行為、酗酒、吸食違禁藥品或犯罪行為和戰爭變亂所致之傷害或疾病。(二)不孕症、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併發症。

(三)健康檢查、視力矯正、預防注射、外科整型美容、洗牙、假牙、義肢、義眼或其他附屬之裝置。

(四)救護車、診斷證明書、指定醫師費、特別護護、陪伴費、非治療之用品費。

(五)紅斑性狼瘡(先天性)、血友病、多汗症、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結紮手術、器官移植、投保前之傷病。

(六)牙科患者、單純之療養、靜養或復健者,不得給予住院治療。

 

六、申請理賠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效:兩年內

(二)申請方式:

1. 填寫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在僑外組領取)

2. 攜帶並繳交以下文件:

診斷證明書正本

繳費收據(正本或副本)

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護照、居留證影本

發生事故區間之當學期已繳費學保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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